一、 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超水壓試驗即14.5MPa,以便各承壓部件必要的技術檢驗。
1. 新建或改建,搬遷鍋爐投入運行時;2. 水冷壁管更換50%以上,省煤器或過熱器全部更換時;3. 更換水冷壁聯箱,過熱器聯箱或省煤器聯箱;4. 主要承壓部件(汽包、聯箱)經過焊補或修整時;5. 在投入運行之前,連續停爐時間超過一年;6. 連續六年未進行超水壓試驗;7. 鍋爐滲漏試驗壓力工作即11.6MPa,以檢驗受熱面,汽水管道及閥門的嚴密性。
二、 水壓試驗范圍
水壓試驗分為低壓系統和高壓系統水壓試驗。
低壓系統水壓試驗范圍包括從除氧器給水泵出口至鍋爐給水泵入口的所有設備、閥門和管道等。
即:給水熱交換器、副省煤器、除氧器等,試驗壓力為0.2 MPa,以除氧器壓力為準。
高壓系統水壓試驗的范圍包括鍋爐全部承壓部件,也就是從給水進口直到過熱蒸汽最后一道手動閥,即給水平臺、省煤器、汽包、下降管、水冷壁、蒸發器、一、二次過熱器、減溫器和汽水管道、聯箱、閥門等以及相關的疏水門、取樣閥、加藥閥、儀表的二次閥以內。(試驗時一次閥全開,二次閥關閉)試驗壓力為11.6MPa,以汽包壓力為準。
三、水壓試驗前的檢查(高壓系統)
1. 檢查設備安裝或檢修時所加的臨時支撐是否全部拆除,以免鍋爐上水時由于溫度較高不能自由膨脹而受到應力,此外是否有其他妨礙部件自由膨脹的地方。2. 對焊縫進行外表檢查是否符合條例有關要求。3. 部件是否有彎曲、鼓包、碰傷等缺陷。4. 放水閥,空氣門的裝置能否將空氣放凈,放水管路是否暢通。5. 水位計、壓力表、有關閥門等鍋爐附件是否己裝齊,該加堵板的地方是否堵好。6. 汽包,聯箱及管道等膨脹指示器是否安裝齊全。7. 檢查鍋爐各部空氣閥、壓力表連通閥、水位計連通閥應開啟,所有其他閥門均應關閉嚴密。
四、 水壓試驗步驟(高壓系統)
1. 開啟鍋爐頂部排汽閥,各管道聯箱上的放空閥,壓力表連通閥,其他所有閥門均應關嚴。2. 開給水管上的進水閥,向爐內緩慢上水,給水溫度控制在30~50 ℃之間,上水時間控制在3~4小時。3. 各部管道、聯箱放空閥見水后立刻關閉,待鍋爐水全部上滿即暫停進水,關閉頂部空氣閥,最后一次關空氣閥應在檢修人員到場,確定好專人監視壓力表(汽包),然后繼續進水升壓。4. 壓力上升速度控制在不超過0.15 MPa/min為宜。5. 當壓力升至1MPa時,應暫停升壓工作,通知檢修人員對受壓部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正常繼續升壓。6. 當壓力升到工作壓力即11.6MPa時應立即停止升壓,檢查5min內壓力下降情況,做好記錄,通知檢修人員對受壓部件進行全面檢查,并保持壓力11.6MPa。待檢查完畢,得到檢修人員通知后可逐漸去壓,鍋爐試漏試驗完畢。7. 如做超水壓試驗,試驗前應將水位計連通閥關閉,安全閥則暫時壓死(壓死安全閥注意不使閥桿被壓彎)。8. 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即14.5MPa時,應立即停止升壓,時間記錄下來,鍋爐在超壓試驗壓力下保持20min后立即將壓力降至工作壓力11.6 MPa,再次組織全面檢查,并將檢查出的缺陷處做好標志。9. 降至工作壓力后,在檢查期間,鍋爐應始終保持11.6 MPa。如壓力下降過多,再利用開給水閥使壓力上升至工作壓力。
10. 水壓試驗合格標準
(1) 在14.5MPa試驗壓力下,從上水閥完全關閉時計時,20min內壓降不超過0.25 MPa。(2) 所有焊縫不應有任何滲水、漏水或濕潤的現象。(3) 在水壓試驗后沒有殘余變形。(4) 水壓試驗結束后,關閉進水閥,微開水閥卸壓,卸壓速度不超過0.3 MPa/min為宜,待壓力降至0.2 MPa時開啟汽包放空閥,水位計連通門,水位控制到所需水位。
五、 水壓試驗注意事項(高壓系統)
1. 水壓試驗的開始、停止及試驗期間檢查人員進入和退出鍋爐檢查時,均應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命令進行。2. 在水壓試驗過程中,應停止爐內外一切檢修或安裝工作,試驗負責人在升壓前必須檢查內否有其他人員,并通知他們暫時離開,然后才可開始升壓。3. 水壓試驗進行中,操作空氣閥,上水閥及監視汽包壓力表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要聽從指揮,操作正確。4. 在水壓試驗中,當發現部件有滲漏現象時,在壓力繼續上升過程中,不得進行檢查,而應在停止壓力上升后再進行細致的檢查。5. 鍋爐進行1.25倍工作壓力超壓試驗時,在保持試驗壓力期間內不允許進行任何檢查,應待壓力降到工作壓力后,方可進行檢查。6. 爐內進行檢查時,照明應充足,并必須使用安全燈或手電筒。7. 檢查時所有平臺、梯子、腳手架必須牢固可靠。8. 當水壓試驗中發現滲漏,應該降壓至零后,方能處理,禁止帶壓處理。